(2014)昆催字第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上海胜协精密模型有限公司、郑光友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昆催字第0047号申请人上海胜协精密模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11780-8,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沪杭公路3270号1幢3号。法定代表人郑光友,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因遗失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分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3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票据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分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10500053/21899497,金额为43400元,出票人为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胜协精密模型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上海胜协精密模型有限公司,上述票据无效。二、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可以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载明的款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钱金兴审判员 王秋群审判员 刘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