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二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汪荣平与被告边彩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荣平,边彩霞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171号原告汪荣平。被告边彩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荣平与被告边彩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荣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汪荣平负担。审判员 周 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