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汪荣平与被告边彩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荣平,边彩霞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171号原告汪荣平。被告边彩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荣平与被告边彩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荣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汪荣平负担。审判员 周 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