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江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德付与被执行人许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付,许江,刘德付,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江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刘德付,男,1963年5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许江,男,1972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刘德付与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做出(2014)浦江民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许江欠原告刘德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此款于2014年1月28日之前支付100000元,余款200000元于2014年4月25日之前一次性归还;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170元,由原告刘德付负担2585元,由被告许江负担2585元。因被执行人许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德付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许江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名下的位于浦口区室已被本院查封,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苏A×××××发现牌小型越野客车已被本院查封。本院已将许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4)浦江执字第31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许江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名下的位于浦口区室已被本院查封,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苏A×××××发现牌小型越野客车已被本院查封。本院已将许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4)浦江执字第31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江民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煜审判员 吴明龙审判员 吕春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