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金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金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434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陆斌,淮安市淮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金某。委托代理人张巨坤,淮安市淮安区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金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原告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徐武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广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