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名智与苏立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名智,苏立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郑名智。被执行人苏立法。申请执行人郑名智与被执行人苏立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的(2012)杭江商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郑名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6520元,执行费为人民币11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第一款项人民币4000元,且该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69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 辛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艳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