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滨民初字第2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沈焙与张军学、周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焙,张军学,周力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澄滨民初字第2215-1号原告沈焙,男,1989年1月20日生,汉族。被告张军学,女,1960年10月27日生,汉族。被告周力明,男,1956年12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焙与被告张军学、周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焙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焙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沈焙负担。审 判 长 邓 云人民陪审员 韩福海人民陪审员 陆荷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