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板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磊与陈兆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磊,陈兆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板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刘磊,城镇居民。被告:陈兆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磊与被告陈兆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12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支付被告陈兆磊在临沂邦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2万元(以实际数额为准);如需支付,请提存于莒南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莒南支行的账户:16×××6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汲传国审 判 员 邹剑飞人民陪审员 柳洪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