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詹晓燕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晓燕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渭刑初字第00114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晓燕,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詹晓燕因涉嫌诈骗被上网追逃抓获归案,并于当日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2014年12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晓燕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同应忠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晓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庭审中,被告人詹晓燕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詹晓燕经其友李继荣(在逃)介绍,与另案处理的李帛洋一同在临渭区华山大街“渭南博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被告人詹晓燕名义从该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为陕AR30**的黑色奥迪A6轿车。之后,被告人詹晓燕伙同李继荣、李帛洋驾驶上述车辆,到西安以被告人詹晓燕名义伪造了机动车辆登记证及行驶证。次日17时许,被告人詹晓燕伙同李继荣、李帛洋驾驶上述车辆至渭南市临渭区官路镇官路村,由李帛洋联系该村张新斌,以工程缺资金为由将上述车辆作为抵押物从张新斌处借款10万元。2014年11月7日、11月8日,被告人詹晓燕、李帛洋分别两次以转帐的形式向张新斌归还借款30000元,其余赃款至案发时尚未归还。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詹晓燕因涉嫌诈骗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上网追逃,于2014年11月28日在大荔县城被大荔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被害人张新斌陈述,2014年10月14日15时许,他朋友李帛洋打电话说他有个朋友搞工程急需用钱,用自己的奥迪A6抵押贷10万元用一个月时间,他说只要手续齐全还要是本人的车就可以。到17时许,李帛洋带一男一女开的黑色奥迪A6车来到他处,那个女的把车的行驶证,产权证,户口本给他,看过后发现三证姓名都写的詹晓燕,他问她要身份证、结婚证,她说自己已经离婚,身份证丢失,他检验车和手续时边签边办手续,詹晓燕打借条,今借张新斌现金10万元,借用一个月,落款处,詹晓燕和李帛洋签字,他就留下车和手续给了10万元现金。还钱到期时间是2014年11月14日,11月7日詹晓燕给他卡上打了19000元,11月8日又给他卡上打了11000元。3、证人王某(渭南市新起点汽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证实,2014年10月13日下午,李继荣领了一个女的来他公司说要租他老板的宝马车,因他老板说宝马车自己用不外租,他就让帮着联系一辆好车,他打电话给博诚公司雷明明询问他那里的奥迪A6租不租,时间不长雷明明就过来了,问了相关问题,就领那个女的去看车,之后以11000元一个月,当场就办理了租赁手续,当时说没有现金,明天转账,完了他们就开车走了。4、证人王某证实,他是车号为陕AR30**的黑色奥迪车主,但是在今年的九月份已经转卖给周全,周全又卖给一个叫刚的男子,卖给周全之后还没有来得及过户,车辆的户权证、行驶证都是他的名字。车被周全转手卖给刚之后,刚又将这辆车放在雷明明的租赁公司,雷明明将车租出去之后,前几天听说车被租车的人抵押到官路镇一个农民家了,前几天雷明明找到他,让用车上的GPS查一下这车的位置,他查后发现车在官路镇,他们就到官路镇找到了车,但车已经被抵押出去了。5、证人雷某某陈述,他是临渭区西潼路老汽车站对面的博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责人。2014年10月13日下午四点左右,詹晓燕和一个四十岁左右的男子来他们租赁公司说要租辆好车,他说有一辆黑色奥迪A6小轿车,她们看后表示满意。然后按照租车的规定他们签订了租赁车辆的合同,说好先交一万元的租赁费,因她当时未带现金,到第二天她转账交了一万元。过了一个礼拜后,他打电话说让她两个礼拜要让公司检查一下车,她同意了,但是到期后车没有开过来,再打电话联系发现她关机了,通过车辆的GPS定位系统他们找到车所在的位置,车是停在临渭区官路镇附近一个村子里一户人家的院子里,找到主人后,他说这辆车是一个女的抵押给他的,他给这个女的贷款十万元钱,这车的产权和行驶证都是这女的名下,他这才知道被骗了就报警了。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渭南城区解放路与华山大街十字路口西100米处的“渭南市博诚汽车徂赁有限公司。7、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詹晓燕辨认李帛洋、李继荣;雷明明辨认李帛洋、詹晓燕;张新斌辨认李继荣、詹晓燕。8、扣押清单证实,从张新斌处扣押陕AR30**轿车一辆、伪造的陕AR30**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詹晓燕向张新斌所写的十万元借条复印件。9、渭南市博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及詹晓燕身份证、驾照复印件在卷。10、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骗的奥迪A6轿车价值为150480元。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詹晓燕出生于1973年4月15日。12、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公交治安大队情况说明证实,犯罪嫌疑人李继荣经多次抓获未果;2015年2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李帛洋被抓获,现另案处理。13、同案犯李帛洋供述,2014年10月2日下午,他电话联系詹晓燕、李继荣到西二路北欧青年城一小额贷款公司后,向詹晓燕索要欠他的三万元,她让他想办法从私人手里给她贷款还他钱,继荣说他来想办法。过了几天,他们由新起点租赁公司的人介绍从另一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车牌号为陕AR30**的黑色奥迪A6轿车,到西安给该车伪造所有人詹晓燕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后,给他们介绍以10万元将车抵押给了官路镇的张新斌。为取得张新斌的信任,他给张新斌说詹晓燕做工程急需用钱以自己的奥迪A6抵押借款。11月7日他在银行分两笔从农行分别给张新斌打了9000元和10000元共19000元第二天他在农村信用社给张新斌打了11000元,其中农行的是张新斌爱人的。14、被告人詹晓燕供述,2014年10月13日前一天,李帛洋打电话告诉说李继荣他朋友在汽车租赁公司能租上车,再将车抵押给别人就可以得到抵押金,2014年10月13日,她通过李继荣的介绍,在渭南火车站附近的一个汽车租赁公司,用她的身份证在这个公司租了一辆黑色的奥迪A6轿车一辆,租期一个月,月租1.1万元。李继荣担保第二天下午给公司账上打了一万元现金,第二天早上8点多,她和李继荣和李帛洋开黑色奥迪A6在西安以400元办理了假机动证和行驶证。之后,她们开车到渭南官路镇找到张新斌,以车向张新斌作抵押,借款100000元,她向张新斌还打了借条。之后,她将李帛洋处拿的钱向张新斌转帐归还了3万元。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晓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竟采用虚构事实之手段,伙同他人伪造租赁车辆行驶手续,以抵押方式骗取被害人数额巨大的财物,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晓燕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詹晓燕在案发后能归还被害人部分赃款,且在案发后如实坦白其所犯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晓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殷旭力人民陪审员 王大虎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