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东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魏某某罚金一案移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东县人民法院,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东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克东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魏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克东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克东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魏某某罚金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金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忠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