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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执恢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2013)州执恢字第1-5号湘西自治州德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林子明欠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西自治州德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林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州执恢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德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子明,男,1952年5月5日出生,苗族,住花垣县龙潭镇开子甫村。本院在执行湘西自治州德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林子明欠款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100万元及利息,尚有部分欠款未执行到位,现因被执行人林子明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林子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5)州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向忠莲执行员  邓 军执行员  田拥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