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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亚平与张泽跃、刘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亚平,张泽跃,刘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988号上诉人陈亚平,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吴治中,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张泽跃。委托代理人周修旺,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华。上诉人陈亚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4)睢民初字第01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亚平以其与张泽跃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亚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亚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陈亚平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庆审 判 员  裴运栋代理审判员  费 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东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