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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高卫军与李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卫军,李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高卫军,河北省滦平县人。被告李保军,河北省滦平县人。原告高卫军与被告李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卫军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保军所有的位于滦平县大屯满族乡窑沟村石子场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滦政字第112099号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卫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保军所有的位于滦平县大屯满族乡窑沟村石子场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滦政字第112099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晓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