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高卫军与李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卫军,李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高卫军,河北省滦平县人。被告李保军,河北省滦平县人。原告高卫军与被告李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卫军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保军所有的位于滦平县大屯满族乡窑沟村石子场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滦政字第112099号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卫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保军所有的位于滦平县大屯满族乡窑沟村石子场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滦政字第112099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晓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