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訾玉珍申请执行刘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訾玉珍,女,1981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刘标,男,198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本院在执行訾玉珍申请执行刘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