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环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威海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强,威海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强,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张家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威海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3)威环商初字第56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少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戚礼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