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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4-08

案件名称

孙木春与长春铸钢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木春,长春铸钢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民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孙木春,男,1962年5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长春铸钢厂,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陈伊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木春与被执行人长春铸钢厂劳动争议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长春铸钢厂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绿民一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木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长春铸钢厂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木春执行款2,010.00元,执行人放弃对其余欠款的执行,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绿民一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文辉助理审判员  常 弘助理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