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督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胜利与逯海波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胜利,逯海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博民督字第00009号申请人赵胜利,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逯海波,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申请人赵胜利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因经营投资需要于2015年1月10日向申请人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款20万元的借条。后申请人多次向其催要,被申请人偿还5万元,余款15万元一直推拖不还。为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1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以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逯海波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赵胜利借款15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1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吉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