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福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秦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福民初字第159号原告洪某某。被告秦敏,女,汉族,1964年11月16日出生,兰州石化公司橡胶厂ABS车间退休职工,住址同原告。原告洪某某诉被告秦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某某、被告秦敏均到庭参加了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5月12日在兰州市西固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201100997。双方均系再婚。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但被告逐渐显现了一些让原告无法容忍的做法。因原告性格开朗,喜欢结交朋友,其中也不乏有异性朋友,但被告得知后,整日哭闹,还经常打电话或发短信到单位辱骂、破坏他的名誉,在家中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打电话干扰原告的正常工作,并翻看原告的手机,在原告的朋友面前贬低原告。为此,原告曾多次劝说被告,但被告一直未能改正自己的错误。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婚后的种种做法,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希望,故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依法判令婚后购买的车辆归原告所有;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被告辩称,婚后与原告感情很好,并花费自己的积蓄为原告购买轿车一辆,对原告生活上也是无微不至的照顾。发生纠纷后,也积极与原告交流解决矛盾,为了挽救婚姻做出了努力。因原告与另一人关系亲密,才导致被告做出一些使原告难以接受的做法。被告虽然曾向法院提出起诉但两天后就撤回了起诉。被告希望法庭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挽救一个受伤的家庭。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的证据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3、机动车销售发票复印件一张,证明双方婚后购买的车辆归原告洪某某所有。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三份证据,被告均表示无异议。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提交的证据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3、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存款本原件一份,证明婚后被告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50000余元取出购买的车辆。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被告提交的三份证据表示均无异议。由于庭审中,原、被告对彼此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故本庭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1年5月12日在兰州市西固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201100997。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在婚后因缺乏沟通,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对被告婚后的种种做法,产生了不同的看法。认为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故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与原告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有着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然曾发生过一些矛盾,但都属于家庭琐事,只要双方正确对待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矛盾是可以化解的。认为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前经充分了解后自愿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且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错。无根本的不可调解的利害冲突,只要双方能够经常进行沟通、相互包容、相互尊重、改正各自的缺点与不足,是可以重归于好的。双方均系再婚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给双方一个缓和夫妻之间矛盾的机会,和改正错误相互谅解的机会,如此双方还是可以继续共同生活的。因此,本院对原告洪某某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洪某某与被告秦敏离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洪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美文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