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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程卫琴与刘超群、高怡佳、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郏民初字第121号原告程卫琴,女,1975年1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刘超群,男,1968年6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高怡佳,男,198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刘志强,男,197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原告程卫琴与被告刘超群、高怡佳、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程卫琴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卫琴及被告高怡佳、刘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超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卫琴诉称,经高怡佳、刘志强介绍,程卫琴借给刘超群25万元现金,并约定了还款时间及利率。2014年9月10日借款到期后,刘超群仅偿还了部分本息,剩余本金及利息由高怡佳、刘志强担保,另出具了借条。在口头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后,刘超群、高怡佳、刘志强仍未还款。请求刘超群、高怡佳、刘志强连带清偿程卫琴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刘超群缺席无答辩。被告高怡佳辩称,刘超群夫妇在郏县城有三套门面房(西关八一路一套、文化路蓝湾洗浴会所一套、八一路中段门面一套),在郏县城建安花园住房一套,郏县邮政局后面商品房一套,平顶山市光明路与湛南路路东拐角住房一套,目前这几处房产市价千万元以上。另外,其在郏县经四路南段有空白地一处,西街老造纸厂附近空白地一处。在借款到期后,高怡佳多次与另一担保人刘志强一起找刘超群夫妇,恳求他们偿还借款,刘超群夫妇拒不偿还。期间还多次试图躲避债务,高怡佳是郏县煤炭局一名普通职工,月工资一千多元,没有其他收入,而作为担保人高怡佳又没有经济能力偿还,此外刘超群还欺骗高怡佳为其担保几起借款,还骗用高怡佳省吃俭用的5万元积蓄,对此高怡佳甚至几次对生活都感到绝望。为什么刘超群夫妇他们,坐拥千万资产而不偿还借款呢?难道法律在他们面前就是儿戏?而人性的良知又在哪里?刘超群夫妇是国家干部,所谓的圈也很广,但有权不要任性!因为被刘超群夫妇欺骗的受害人较多。高怡佳和单位以及民间的受害人一起将刘超群夫妇的违法违规违纪以及无耻无赖的行为,实名向县、市纪委主要领导反映,还要向更多更大的领导反映,我们受害人不替这样的无赖买单。这笔担保借款高怡佳不知道刘超群与程卫琴有什么约定,利息多少也并不知情,在刘超群的欺骗下只是去签了名字就走了。在此高怡佳恳求法官:1、此笔借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所执行利息是否在法律允许范围内;2、刘超群夫妇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和转移资产行为3、如借款合法,请判决执行刘超群夫妇资产,用于偿还程卫琴借款,还受害人一个公道。被告刘志强辩称,刘超群夫妇在郏县城有三套门面房(西关八一路一套、文化路蓝湾洗浴中心一套、八一路中段门面一套),在县城建安花园住房一套,郏县邮政局后面商品房一套,平顶山市光明路与湛南路路东拐角住房一套,目前这几处房产市价千万元以上。另外,其在郏县经四路南段有空白地一处,西街老造纸厂附近空白地一处。在借款到期后,刘志强多次与另一担保人高怡佳一起找刘超群夫妇,恳求他们偿还借款,他们拒不偿还。期间还多次失联找不到人试图躲避债务,刘志强没有工作,没有其他收入,而作为担保人刘志强又没有经济能力偿还,对此刘志强甚至几次对生活都感到绝望。为什么刘超群坐拥千万资产而不偿还借款呢?难道法律在他们面前就是儿戏?而人性的良知又在哪里。刘超群夫妇是国家干部,所谓的圈也很广,但有权不要任性!因为被刘超群夫妇欺骗的受害人较多。刘志强和其他受害人一起将刘超群夫妇的违法违纪违规以及无耻无赖的行为,实名向县、市纪委主要领导反映,还要向更多更大的领导反映,我们受害人不替这样的无赖买单。1、刘超群夫妇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和转移资产行为;2、请判决执行刘超群夫妇资产,用于偿还原告借款,还受害人一个公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0日,刘超群给同事高怡佳说刘超群因建房用地需要钱,让高怡佳帮忙借钱,高怡佳就找到刘志强让其帮忙,刘志强找到程卫琴,从程卫琴处借款250000元,和高怡佳一起将该款给刘超群送到办公室后,刘超群给程卫琴出具一份借条,并约定借期6个月。2014年9月10日借款到期后,刘超群通过刘志强偿还程卫琴借款100000元并支付了之前的利息。同时程卫琴将刘超群出具的250000元借条给刘志强,刘志强把借条给高怡佳,高怡佳将250000元借条给刘超群后,刘超群又给程卫琴出具了一份150000元的借条,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程伟琴现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利息2分5厘,未付。借款人:刘超群2014年9月10日担保人高怡佳刘志强”。后程卫琴向刘超群、高怡佳、刘志强讨要借款本息无果。庭审中,高怡佳、刘志强要求杨凤霞承担责任,但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而程卫琴只要求刘超群、高怡佳、刘志强承担还款责任。上述事实,有程卫琴提供的借条、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且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刘超群于2014年3月10日借程卫琴现金250000元,对该借款刘超群通过高怡佳、刘志强于2014年9月10日偿还了100000元本金,并按约定利率支付了250000元借款的利息,且高怡佳、刘志强对该事实认可。故本案的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偿还数额的确定,刘超群于2014年9月10日偿还程卫琴本金100000元并按约定利率支付了250000元借款的利息,故本金的偿还数额为150000元,利息自2014年9月10日起按约定月利率2.5%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间内履行之日止。偿还责任的承担,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刘超群没有按时偿还借款及全部利息,高怡佳、刘志强做为担保人也没有按约定还清借款及全部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高怡佳、刘志强在借条中并没有载明是何种保证方式也没有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故高怡佳、刘志强系连带责任保证人,因此程卫琴请求刘超群承担还款责任,高怡佳、刘志强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借款本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高怡佳、刘志强要求杨凤霞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因其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及提供相关证据且程卫琴只要求刘超群、高怡佳、刘志强承担责任,故对该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刘超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程卫琴借款本金150000元,并从2014年9月10起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间内履行之日止;二、高怡佳、刘志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刘超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新峰审判员  王先芬审判员  周米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永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