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一终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邓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邓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一终字第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建辉,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法定代理人邓某。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邓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宏伟审 判 员 邢剑影代理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