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嘉民一终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邓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邓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一终字第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建辉,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法定代理人邓某。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邓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宏伟审 判 员  邢剑影代理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