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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055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韩松,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云龙、雷明哲,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一、1983年12月2日,原、被告结婚。原、被告双方均属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称双方结婚后,因缺乏了解经常争吵,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双方从2010年开始分居,感情确已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被告不同意离婚,称双方结婚32年,感情并未破裂,原告所说分居不是事实。裁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是每个家庭都在所难免的,双方应宽容对待,双方结婚32年且双方年岁已高,正需要互相照顾。原告主张感情破裂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应当再给双方一段时间缓和矛盾,修复感情。原告主张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6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340元,由原告赵敬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68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3201090586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悦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宝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