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潭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龙光与宜丰县天宝乡辛联村一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龙光,宜丰县天宝乡辛联村一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潭民初字第17号原告刘龙光,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被告宜丰县天宝乡辛联村一组,住所地:宜丰县天宝乡辛联村。代表人刘志强,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龙光与被告天宝乡辛联村一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经调解已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龙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龙光负担。审判员 巢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