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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杨永强、宫兆文、闻艺兵、杨国印与高松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强,宫兆文,闻艺兵,杨国印,高松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412号原告杨永强,男,43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原告宫兆文,男,40岁,汉族,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闻艺兵,男,25岁,汉族,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杨国印,男,64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高松,男,50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强、宫兆文、闻艺兵、杨国印与被告高松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强、宫兆文、闻艺兵、杨国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大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