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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余建荣、骆小丽、余更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余建荣,骆小丽,余更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077-1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余建荣,男,1979年6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骆小丽(余建荣之妻),女,1983年9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余更珍(余建荣之父),男,1950年10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余建荣、骆小丽、余更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依据(2014)未民初字第0085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7998.9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余建荣、骆小丽、余更珍的财产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077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