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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民终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夏宏与乐山市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宏,乐山市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终字第9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宏,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山市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东大街106号,组织机构代码20696109-3。法定代表人:刘荣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小平,男,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平,男,公司员工。上诉人夏宏为与被上诉人乐山市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中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夏宏申请缓交,现依法免交。审判长  刘一铭审判员  周 全审判员  罗丹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