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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何德华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德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01号罪犯何德华,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2010)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德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91496.51元,扣除同案被告人已支付的105000元,仍需支付86496.51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2月28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何德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7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刑期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1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何德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德华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20次,2013年12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2015年1月30日履行了民事赔偿责任人民币13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2013年6月6日至2015年1月29日期间共花费9694.93元,月均消费484.75元,余额为810.46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中信银行现金交款单、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德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犯故意伤害,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且至今尚未履行完毕对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赔偿责任,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德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理阳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