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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再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苏有路与陈睿、蔡晓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睿,蔡晓琳,苏有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再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睿,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桂华、王姝旻,福建天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晓琳,女,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经,福建金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有路,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武艺,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睿、蔡晓琳因与被上诉人苏有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4)翔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陈睿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故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另,本院审理中,因上诉人蔡晓琳与被上诉人苏有路自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故蔡晓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蔡晓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上诉人陈睿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准许上诉人蔡晓琳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蔡晓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赖民勇审 判 员  黄翠青代理审判员  郑阿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欧建平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