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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锋与虞果然、徐永娜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锋,虞果然,徐永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670号原告张锋。被告虞果然。被告徐永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锋与被告虞果然、徐永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价值5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虞果然、徐永娜价值5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自行保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兆利审 判 员  陈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