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兖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善岭与李卫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善岭,李卫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983号原告:张善岭。被告:李卫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善岭与被告李卫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在外打工,下落不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卫峰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善岭撤回对被告李卫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