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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4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吕岳飞与王忠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岳飞,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471-1号申请执行人吕岳飞,女,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王忠,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夏民初字第25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忠的银行存款309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珊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