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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某、王某与刘某、刘某甲、武某、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刘某,刘某甲,武某,刘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227号原告杨某,男,现住辽宁省东戴河新区。身份证号:XXX。原告王某,女,现住辽宁省东戴河新区。身份证号:XXX。被告刘某,男,现住辽宁省绥中县李家堡乡。被告刘某甲,女,现住辽宁省绥中县李家堡乡。被告武某,男,现住辽宁省绥中县李家堡乡。身份证号:XXX。被告刘某乙,男,住辽宁省绥中县李家堡乡。在审理原告杨某、王某诉被告刘某、刘某甲、武某、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王某于2015年5月25日以四被告与二原告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杨某、王某负担。审判员  夏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连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