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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法民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与陈丽香、周涛、胡玲、陈志刚、杨瑜、谢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陈丽香,周涛,胡玲,陈志刚,杨瑜,谢小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法民二初字第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成标。委托代理人刘海燕。被告陈丽香。被告周涛。被告胡玲。被告陈志刚。被告杨瑜。被告谢小芳。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与陈丽香、周涛、胡玲、陈志刚、杨瑜、谢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6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3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负(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庆泉代理审判员  唐艳红人民陪审员  邝代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 圆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