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官支行与临沂万方源工贸有限公司、临沂恒通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官支行,临沂万方源工贸有限公司,临沂恒通建材有限公司,虞培永,崔红艳,李春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393号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官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徐树峰,行长。被告临沂万方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虞培永。被告临沂恒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马厂湖中桥村双桥路2号。法定代表人崔红艳。被告虞培永。被告崔红艳。被告李春杰。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1640号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官支行与被告临沂万方源工贸有限公司、临沂恒通建材有限公司、虞培永、崔红艳、李春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告临沂万方源工贸有限公司、临沂恒通建材有限公司、虞培永、崔红艳、李春杰价值3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