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执字第6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唐山市吉祥恒信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吉祥恒信物资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字第628-1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吉祥恒信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唐山市吉祥恒信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城大宁路分理处账号为05257701040000898银行存款395807.54元扣划至执行局账户,并发放与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吉祥恒信物资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4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谷孝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