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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景新格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三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景新格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张三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景新格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延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三妹。上诉人深圳市景新格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三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上诉人注册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