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执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利亚与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亚,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528号申请执行人张利亚,无职业。被执行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玄,公司总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汉劳人仲调字(2015)第11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张利亚支付各项补偿款150000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15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宗猛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亚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