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5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江远舟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安捷门传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江远舟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安捷门传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543-1号申请执行人吴江远舟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浙江安捷门传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吴江远舟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安捷门传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安捷门传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其所有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均设定了抵押,处置后无余额。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301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嘉盐执民字第543号案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