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陶泽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泽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252号罪犯陶泽强,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六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2日作出(2001)成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泽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作出(2001)川刑终字第2176号刑事裁定,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成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对被告人陶泽强定罪量刑部分,即被告人陶泽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泽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5日以(2004)川刑执字第23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7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138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6年10月17日至2024年10月16日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8日以(2008)广法刑执字第4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以(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4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6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17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2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嘉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陶泽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4月至2015年2月累计获达标分166分,月均7.21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陶泽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陶泽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泽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6年10月17日至2018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孟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