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宁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邓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743号原告邓某,女,生于1979年8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王某,男,生于1980年10月17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清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