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三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廖勇与刘冬宁、曾小英、刘节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勇,刘冬宁,曾小英,刘节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1344号原告廖勇,男,197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刘冬宁,男,196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曾小英,女,196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刘冬宁之妻。被告刘节生,男,1960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勇与被告刘冬宁、曾小英、刘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9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冬宁、曾小英、刘节生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刘冬宁、曾小英、刘节生的相关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廖勇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五洲大道20号鹭江新城40#楼02复式房产(产权证号:S00378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婧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