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民初字第33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郑春华与山东金都大酒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春华,山东金都大酒店,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民初字第3365-1号原告(反诉被告)郑春华,男,198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委托代理人袁亚亚,北京市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威,北京徐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金都大酒店,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尹道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军,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元星,男,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济南市。第三人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薄世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操,男,该公司职工,住湖北省松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春华与被告山东金都大酒店、第三人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春华、反诉原告山东金都大酒店均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春华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反诉原告山东金都大酒店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郑春华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山东金都大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郑春华负担;反诉费25元,由反诉原告山东金都大酒店负担。审 判 长 郁文莉人民陪审员 李迎春人民陪审员 高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炜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