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山西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山西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30号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某甲,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山西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9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洁丽审 判 员 刘艳红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