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华商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江阴友邦化工有限公司与朱龙高、朱亮亮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友邦化工有限公司,朱龙高,朱亮亮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华商初字第00122号原告江阴友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环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沈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振惠,江阴市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季耀明,该公司职员。被告朱龙高。被告朱亮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友邦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龙高、朱亮亮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友邦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江阴友邦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友邦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0元(江阴友邦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友邦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