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黄法执字第10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富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紫兴纸业有限公司、陈奕波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富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紫兴纸业有限公司,陈奕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黄法执字第1083-3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富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张化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州市紫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奕波。被执行人:陈奕波,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关于东莞市富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紫兴纸业有限公司、陈奕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三法樟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一、被告广州市紫兴纸业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富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55576.29元及滞纳金(其中5067042.15元从2013年12月30日起算,1588534.14元从2014年1月30日起算,均按每日千分之二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陈奕波在7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广州市紫兴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67737元,其中案件受理费627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紫兴纸业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广州市紫兴纸业有限公司、陈奕波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富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于2014年8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等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后,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陈奕波的银行存款8122元。此外,委托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轮候查封了陈奕波名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10号1707、1708、1709号房、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盛隆街2号(自编E1栋)701号房及轮候查封了广州市紫兴纸业有限公司部分货物。现本院已受理东莞市富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对广州市紫兴纸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亦未发现陈奕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富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三法樟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广州市紫兴纸业有限公司、陈奕波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进行必要的调查后,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陈奕波的部分银行存款。另外,委托法院轮候查封了陈奕波名下房产四套及轮候查封了广州市紫兴纸业有限公司部分货物。现广州市紫兴纸业有限公司已处于破产清算状态,被执行人陈奕波亦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穗黄法执字第10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启聪审判员 陈颂敏审判员 林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俊光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