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吴某与孙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孙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090号原告:吴某,女,汉族,2004年12月8日生,住肥西县。法定代理人:方某(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王孝奎,肥西县上派镇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男,汉族,1977年10月18日生,住肥西县,系原告父亲。原告吴某诉被告孙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红妮于2015年5月20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法定代理人方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孝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被告与原告母亲的婚姻于2005年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决无效,经调解原告随母亲生活。当时所给的生活费早就没了,现原告母亲为了原告的学习,到合肥租房陪读,不能上班,以致经济十分困难。被告不仅不尽父亲义务,而且从未看望过一次。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给付抚养费月1000元,每一年一付,直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某未予答辩,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供如下证据予以佐证:一、原告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关系;二、方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方某法定代理人的主体适格;三、(2005)肥西民一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吴某之母方某与其父孙某婚姻关系无效的事实;四、(2005)肥西民一初字第861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吴某之母方某与其父孙某曾就抚养事宜达成协议;五、在校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吴某系合肥市枞阳路小学的在校学生。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也未出庭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交之证据的证明效力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与被告于2005年经(2005)肥西民一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婚姻关系无效,后又经(2005)肥西民一初字第861号民事调解书就抚养事宜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告由原告母亲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0000元,后经双方债务相抵被告给付了原告母亲13000元。原告现在合肥市枞阳路小学上四年级。本院认为,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本案中,原告母亲与被告于2005年达成的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现已不能满足现在原告生活费、教育费等开支,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但鉴于原告主张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的请求,未向本院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综合原告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及被告承受能力,酌情考虑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300元较为合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每月300元的标准向原告吴某支付抚养费至其十八周岁时止,一年一付,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汪红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鹏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