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执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书碧与姚万明侵权纠纷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碧,姚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149-1号申请执行人张书碧,女,生于1953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姚万明,男,生于1950年06月28日。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大竹执字第14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姚万明在中国农业银行大竹县北城支行账户的存款11726.62元。现因被执行人姚万明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姚万明在中国农业银行大竹县北城支行账户的存款11726.62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宁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