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殷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信法刑初字第133号公诉机关信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某,男,1990年5月2日出生,广东省信宜市人,汉族,住信宜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了本案。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殷某(持有准驾车型C1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信宜市金垌镇高��往径口平地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平地旱英村路口路段时,与对向由唐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相碰,造成殷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对殷某抽取血样作酒精含量检验,殷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63.0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驾驶机动车没有靠右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殷某驾驶不符合准加车型的车辆,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酒精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殷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殷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 登审 判 员 周 丽人民陪审员 杨智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艳何燕菲附录法律条文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