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3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余进与陈周炳健康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进,陈周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3478号申请执行人余进,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现住上海市青浦区。被执行人陈周炳,男,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余进诉被告陈周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67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陈周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余进医疗费46,4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误工费9,100元、护理费2,400元、营养费2,400元、鉴定费2,300元,以上合计62,7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92.62元,由原告余进负担374.62元,由被告陈周炳负担718元。因义务人陈周炳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余进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周炳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期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周炳无存款、股票、车辆和房产等信息,且其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周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67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金 慧审判员 金联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汇哲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