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渭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金光与被告甘肃凤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甘肃省第三人民医院(甘肃省干部医疗保健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渭初字第181号原告李金光,男,汉族,住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委托代理人姚健,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凤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米晓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甘肃省第三人民医院(甘肃省干部医疗保健院),住所兰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兴勇,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光与被告甘肃凤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甘肃省第三人民医院(甘肃省干部医疗保健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光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光撤回对被告甘肃凤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甘肃省第三人民医院(甘肃省干部医疗保健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507元,由原告李金光负担。审判员 张援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