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孟琼华与朱成金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成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00-1号执行申请人孟琼华被执行人朱成金关于申请人孟琼华申请执行(2013)北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