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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玉丁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丁,张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何彦军,潘银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209号原告刘玉丁。被告张荣。委托代理人诸东华,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负责人曹星宇,经理。委托代理人单爱君。被告何彦军,男,1973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潘银娣,女,住浙江省绍兴市镜湖新区灵芝镇灵芝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负责人李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艾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继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晓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